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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7 浏览次数:2122 文章来源:安徽农业信息网

皖农合函〔2016〕333号

各市农委,广德、宿松县农委:

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农村经济重点工作的意见》(皖农综〔2016〕1号)精神,今年,全省评定300个省示范家庭农场(以下简称“省示范农场”)和131个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示范社”)。现就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示范农场: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附件《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八项标准(见附件1)。 从市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农场中择优推荐)。

(二)省示范社:符合《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规定的八项标准(见附件2)。从市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省直管县可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推荐)。

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完成2015年度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2.按照《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家庭农场基础台账的通知》(皖农合函〔2015〕646号)要求,家庭农场要提供2015年度(全年汇总表一份)及2016年1-3月份(分月台账表3份)的基础台账备查;

3.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名额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名额,兼顾发展任务、规模和区域示范(见附件3)。

省示范农场:主要依据各市、省直管县今年省里下达的年度新增培育家庭农场计划任务(权重0.5)和市辖县(市、农业区)数量(权重0.5)两个因素,综合进行指标分配。

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滁州、六安、芜湖、宣城、安庆市按分配指标1:1.1,可多推荐2个备选参加评审,其他各市均多推荐1个参加备选评审。

省示范社:分两个部分进行指标分配。第一部分100个名额分配,主要依据各市级示范社数量(权重0.6)和市辖县(市、农业区)数量(权重0.4)两个因素,综合进行指标分配;第二部分31个名额,针对31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每县推荐申报1个。

合肥、宿州、阜阳、六安、宣城、安庆市按分配指标1:1.2,可多推荐2个备选参加评审,其他各市均多推荐1个备选参加评审。

经省级抽查、专家评审淘汰的名额,优先由各市备选单位依次替补,仍然不足的,由专家评审组综合推荐替补。省直管县等额推荐,淘汰不补。

三、申报、核查及评定程序

(一)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将申报名额分配到县(市区)。

(二)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和分配名额负责组织申报工作。对于涉及其他系统的农民合作社要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直管县等额申报、自主审核。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所辖县(市、区)推荐的省示范社、省示范农场,对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复核后,书面报省农委。

(四)省农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各市农委分管负责同志、经管科(站)长进行实地随机抽查。在此基础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发布。

四、申报时间和材料

以市为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电子版(含证明材料影印件)、纸质材料1套,明确推荐排序,会同汇总大表(见附件4、附件5)书面报省农委(针对扶贫开发重点县申报的31个示范社、备选示范社都要作注明)。

省示范农场、省示范社分别按附件1、附件2要求报送。

申报材料格式、内容主体比照上年执行。但需要增加以下内容:

1.在首页单独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机构名称(必须与工商执照完全一致)。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暂时没有的,可以空项。若已经实行“三证合一”的,只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合作社成员中的贫困户要提供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家庭农场中固定用工或短期用工雇佣当地贫困户的要提供名册(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有关要求

(一)同等条件下,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优先推荐;列入农业社会化服务“111”示范创建活动的社会化服务型合作社优先推荐;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县和种养结合型的家庭农场优先推荐;带动贫困农户多的优先推荐。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注重民族地区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二)以市为单位,申报的青年家庭农场(指家庭农场主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得低于推荐总数的30%。已列入2015年、2016年度安徽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优先推荐(申报时要注明)。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申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等工作。本着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权责相当原则,谁推荐谁负责,谁复核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认真做好申报和评定工作。

(五)严格申报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联系人:章新振

联系电话:0551-62666823

省农委合作经济指导处公共邮箱:ahnwhzjjzdc@163.com

 

附件:1.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2.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3.各市、省直管县申报省示范家庭农场、省示范社名额分配表

4.2016年申报安徽省示范家庭农场信息汇总表

5.2016年申报安徽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信息汇总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14日 

    皖农合函〔2016〕333号.doc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