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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农委“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农委“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4 浏览次数:2848 文章来源:安徽省农委

有关市农委(畜牧、水产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08〕79号文)精神,现将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坚持“对路申报、保持连续性、储备项目优先”的原则,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组织申报。

    二、申报范围和数量

   1、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合肥市、宿州市各申报1个;

   2、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宣城市农科所(储备项目)申报,亳州市申报1个;

   3、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安徽省五星养殖(集团)有限公司(储备项目)申报,巢湖市申报1个;

   4、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示范基地:

   (1)食用菌:安徽芜湖(南陵)东源集团(储备项目)申报,黄山市申报1个;

   (2)蚕桑:安徽源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储备项目)申报,池州市申报1个;

   5、畜禽良种繁育项目:黄山市、淮南市、宣城市各申报1个;

   6、水产类项目:铜陵市、滁州市、巢湖市各申报1个;

   7、秸秆养畜项目:颍泉区秸秆养牛项目(储备项目)申报,阜阳市、淮北市、宿州市、亳州市各申报1个。

   三、申报要求和时间

   1、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财政(农发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要求,明确分工,逐级联合上报项目计划文件。

   2、为保证项目申报材料质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要求委托有农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法人单位要集中精力,按照格式化要求,做深、做实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材料除按《申报指南》要求外,要另外附上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财政配套资金的承诺函。

    4、请抓紧时间,精心组织,于2008年9月22日前将编制好的可研报告初稿,报省农委5份、农发局1份,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5、选中项目的可研报告,由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于9月25日前一式10份报省农委计划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表格编制要求用Excel表式)。

 

   附件:1.安徽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1:

 

安徽省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投资安排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以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加大对良种繁育、优势特色种养示范的投资力度,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主要安排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畜禽良种繁育、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秸秆养畜等7类项目。

   一、良种繁育专项

   (一)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为适应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快推进种子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种子企业的综合实力和竞争能力,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及加工专项,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良种繁育及加工为重点,兼顾棉花等其他农作物。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确保农业供种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政企分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种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机制的种子企业,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含)以上;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含)以上;申报企业须资产结构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科研育种能力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须繁育推广2个(含)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的品种;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须拥有5个以上2000年后自主研发的品种。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审定通过。

   (4)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周边区域种业发展,有效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5)拥有100亩以上的试验用地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3-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种子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围墙、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种子加工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仪器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灌溉设备、制冷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证明材料要求:

    ①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企业改制改造的证明和文件材料;

    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③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证明,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⑤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

    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⑦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⑧项目申报单位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⑨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⑩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农业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3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2003-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证明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3)拟扩繁新品种(2003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6)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

    (1)拟繁育的品种须符合种草养畜和生态建设需要,市场前景良好。

    (2)拟繁育的品种须已经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3)须在拟繁育品种的制种优势区内进行基地建设。

    (4)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繁育一个品种,并需在项目名称上体现。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专门从事牧草种子繁育营销的企业,并具有育繁推一体化经营机制;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有育种科研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

    (3)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

    (4)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潜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

    (5)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6)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3-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草种扩繁及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间道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200万元左右,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 证明材料要求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资信等级证书,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5)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草种经营许可证和草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全国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品种鉴定证书或有效授权协议复印件;

    (7)项目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8)现有试验用地及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9)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

    (10)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研发力量情况说明。

 

    二、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专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精神,该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从2009年起实行100%无偿投入。

    (一)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1.申报品种:按照《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及《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重点扶持位于优势区或出口重点区域内的优势特色园艺产品良种(种苗)繁育基地、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蔬菜(含食用菌)集约化育苗场建设及蚕种场改造。

    2.选建条件

    (1)项目建设地点须选在该作物的优势区域、主产区或出口区域内,相关的基础设施(交通运输、通讯供水、供电等)较完善,自然环境良好。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色优势和出口优势,发展空间较大,对有自主品种权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项目优先扶持。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①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依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应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识认证,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称号,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至少达到以下规模:蔬菜集约化育苗基地50亩,水果、茶叶良种苗木繁育基地300亩;蔬菜、茶叶、花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水果标准化生产基地1000亩。

    (6)建设地点位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县,并对“示范村”有直接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今年冰冻雨雪低温灾害等受灾地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原种圃(包括母本园、采穗增殖圃)、苗圃、种苗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温室大棚、处理车间、储藏库(室)、组培室、检验室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机井、蓄水池、积粪池等田间工程建设;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灌溉、育苗(种)、温控、检验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申报品种为天然橡胶、甘蔗、木薯的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6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 证明材料要求

    ①企业申报须提供: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种子种苗生产许可证、种子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申请无公害或有机产品良种繁育、生产基地的项目,还须附送有关部门颁发的认证书复印件;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良种繁育基地、试验示范用地及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相应生产基地认证证书,地理标识认证证书,中国农业名牌等知名商标品牌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二)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1.申报品种:重点扶持羊、水禽和兔、蜂等品种。通过畜禽良种的引进、扩繁和选育,开展纯种繁育,扩大良种数量,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加快发展草食畜牧业,增强畜产品市场供应能力和出口竞争力。

    2.选建条件

    (1)以完善畜禽良种扩繁体系为主,重点扶持已有基础的扩建或续建项目。

    (2)项目选择的品种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地方特色优势或出口优势。

    (3)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4)申报品种为羊、水禽类的项目单位须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申报品种为兔、蜂等特色小品种的项目单位应为企业法人,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

    (5)项目申报单位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6)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主要建设内容为畜禽良种繁育基地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引进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棚舍、孵化厅、兽医室、采精厅、质检室、胚胎室、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污水处理、质检(医疗)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种禽、种畜、胚胎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申报品种为羊的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160万元以内,其他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 证明材料要求

    (1)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5)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6)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7)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

    (9)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三)水产类项目

    1.申报品种:重点建设优势出口水产品养殖基地和水产良种繁育基地。

    中部和西南渔业主产区,重点发展团头鲂、长吻鮠、中华倒刺鲃、斑点叉尾鮰、鳜鱼、黄颡鱼、虹鳟鱼、黄鳝、河蟹、鳗鱼、青虾等品种,建设名优水产品苗种繁育基地或商品鱼基地。

    2、选建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辐射带动能力强,促进周边农民群众增收作用显著。

    (2)项目申报单位须为有一定实力和带动能力的渔业企业,市场信誉、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项目申报单位在主营品种的生产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申报苗种繁育项目的单位须拥有固定的苗种繁育基地。

    (5)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申报水产良种繁育项目的单位同时还应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6)建设地点原则上要求为自有土地,建设内容为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

    (7)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6-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建设内容:鱼池(网箱)、孵化设施、育苗温室、质检室、库房、饲料加工车间、蓄水池、排灌渠系、机井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场区道路、净化池、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生产、加工、质检、水处理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苗种引进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2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证明材料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如为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

    (5)项目申报单位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苗种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7)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8)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

    (9)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双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书复印件或企业自身技术力量情况说明。

    (四)秸秆养畜项目

    1.区域重点:位于农业主产区的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

    2. 申报条件

    (1)优先考虑续建县项目。

    (2)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且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工作开展成效显著。

    (3)草食牲畜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础较好,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4)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企业,秸秆饲料生产企业。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的,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技术力量强,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②企业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以上,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优先扶持;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项目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满3年以上或者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为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项目建设以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为承担主体的,建设示范场(户)不超过10个,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承担主体的,建设示范户不超过20个。建设内容主要为秸秆处理设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与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建青贮氨化池,购买秸秆处理物资及饲料作物种子,购买秸秆处理机械、种畜、胚胎引进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及品种改良体系建设使用的财政资金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25%以内。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秸秆养畜项目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以县为单位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 证明材料要求

    ①县级畜牧技术推广单位申报项目须提供:项目承担单位机构设置证明文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拟建设示范场(户)养殖设施情况及现有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②企业申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还须提供认定文件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项目单位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项目申报企业与当地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复印件。

    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以及自筹资金承诺函;现有繁育基地、养殖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须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现有基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平面图;获得的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

 

    附件2:

 

项目申报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国家农发办近期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按照《通知》有关规定,2009年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各类资金有如下变化

    1. 中央财政资金:优势特色种养示范项目(含秸秆养畜)的中央财政资金,由原来的无偿与有偿相结合(无偿、有偿投入比例30:70)的扶持方式,改为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单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80万元(含)以上,160万元(含)以下,具体以《指南》中规定为准。

    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发[2008]52号规定执行(除直属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其余省(区、市)与以前基本相同)。

    3. 自筹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60%;财政资金总额(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之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

    二、其他有关费用提取比例,见附加文件《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有关费用上限控制表》。

    三、对以前年度申报过但未能立项的项目,如符合今年《指南》中各项申报要求的,可按程序继续申报(请在可研报告封面左上角注明“复报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将优先立项。

    “复报项目”条件及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建设内容、申报专项类型等未变;

    2. 要符合今年《指南》中各项申报要求;

    3.申报程序及文件要求与新报项目一样,即必须重新上网登记、联合上报;

    4.占用当年分配各省的相应项目指标。

    四、注意检查项目申报材料中“证明材料”是否齐备。一些重要的“证明材料”在评审中起“一票否决”的作用,如“财务报表”、“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等证明材料,如缺少,将直接评为不可行。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