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转发安徽省农委“关于开展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农委“关于开展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储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14 浏览次数:2757 文章来源:安徽农业信息网

皖发改农经函﹝2010﹞858号

 
关于开展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储备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农委: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沼气工程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开展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储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质,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自筹能力;养殖规模须为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鸡存栏5万羽以上;防疫工作有效,具有畜禽(动物)防疫合格证和畜禽(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项目建设地点应当落实用地、水、电、路等配套设施;符合有关建设用地、环保、畜禽养殖场建设等规划要求;租用土地的养殖场土地租期剩余使用年限应在10年以上,且租用土地协议中未限制发展养殖业或建设沼气工程;符合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和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要求。
3.沼气工程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1至5-2006)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的要求;高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CSTR和HCPF厌氧消化器,年均池容产气率≥0.8m3/ m3·d,挥发性固形物去除率≥70%,低浓度厌氧消化工艺模式鼓励采用UASB和AF厌氧消化器,要求年均池容产气率≥0.3m3/ m3·d,化学需氧量去除率≥70%;鼓励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厌氧消化器池容大于300立方米,日产沼气量大于150立方米。
4.沼气利用方式合理,沼渣沼液充分消纳。优先发展肥料还田、为农户供气的沼气工程。沼气不得直接排入大气,沼渣、沼液应进行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5.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个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控制在400万元左右,其中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35%,且总量不超过150万元,地方政府投资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5%,其余投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
二、项目申报数额
本次全省共安排申报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储备项目50个。依据各地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数量情况,确定项目申报数额(详见附件1)。请各市严格按照确定的申报数额组织项目申报,超额申报视作无效申报。
三、项目申报程序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抓紧组织筛选项目,指导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可研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经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批可研报告并列入省级项目库。各市发展改革委和农委要安排专人组成调查组,对上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书面考察意见,确保项目符合申报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各市发展改革委和农委的联合申报文件(发展改革委文号);
2.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乙级以上咨询或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项目可研报告;
3.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5.各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6.企业自筹资金承诺文件;
7.第三方出具的企业含资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信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8.项目现场考察书面意见(含考察人签名);
9.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摘要表(详见附件2);
五、申报时间
各地务必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各5套),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有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省有关部门将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一旦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取消该地3年内养殖业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安排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上报的项目,如经省有关部门审查认为不可行,将不予审批并不再安排重新调整申报。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